++县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,健全完善各级党委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职业病防治法》、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》、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》和《江西省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党委、各级人民政府(工业园区管委会,下同)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。
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,坚持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的方针,实行“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,以属地监管为主”。按照“管安全生产同时管职业健康”的要求,坚持“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,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 ……此处隐藏38938个字……x;line-height:40px">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“一岗双责”,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,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。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“三同时”,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,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“三同时”,是指新建、扩建、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,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。
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的变化进行调整、充实和完善。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,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。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,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