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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

时间:2024-02-11 10:19:14
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[本文共1344字]

为强化实践育人环节,进一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,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,促进学生个性发展,引导学生成才,科学化、规范化实施我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工作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一、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范围

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创新创业竞赛、科技创新活动、创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成果,经审核认定取得的学分。认定范围具体包括:

参加经学校认可的各级各类大学生科技竞赛、技能竞赛、创新创业竞赛活动;

作为正式代表受邀参加国内外科技活动、学术交流活动;

正式发表学术论文;

发明创造获得专利;

参加科研项目已结题;

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;

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。

二、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计算标准

(一)竞赛

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竞赛获个人或集体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每人分别计6、5、4个学分/项;参加省级竞赛获个人或集体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每人分别计5、4、3个学分/项;参加市级竞赛活动获得个人或集体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每人分别计4、3、2个创新创业学分/项。

相同项目按获奖最高项获得学分,不重复计算。

(二)科技活动

参加科学研究获得的专利,获得发明专利,每人计6个学分;获得实用新型专利,每人计3学分;获得外观设计专利,每人计2个学分。

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、区级、院级的课题主持人,分别授予6、5、4、3、2学分,排在第一位、第二位的课题主要成员,根据国家级、省级、市级、区级、院级,分别授予5、4、3、2、1学分,其余成员不认定学分。

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可获得3个学分,其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获得1个学分,参与研究学生取其排名的前三位,授予相同学分。

代表学校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,每人计3个学分/项;参加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,每人计3个学分/项;参加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,每人计2个学分/项;参加全市性学术交流活动,每人计1个学分/项。同一项目按最高项获得学分,不重复计算。

代表学校参加国际性大学生科技活动(含设计、发明创造等)中获奖者或研究成果(发明创造成果)得到实际应用,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,经学校审批,可获得1-3个学分。同一项目按最高项获得学分,不重复计算。

(三)创业实践

学生自主创业注册公司,正常运营达6个月,给予4个学分,其他合伙人给予2个学分。

参加政府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创业培训,有合格证书或成绩证明者,每满18学时计1个学分。

参与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的项目,排在第一位、第二位的团队主要成员,每人给予1个学分。相同项目参与不同成果展不重复奖励。

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,给予6个学分;获得省级荣誉称号,给予4个学分;获得市级荣誉称号,给予2个学分。

三、学分认定依据

学分认定的必备材料包括取得证书、获奖文件或奖励证书等材料;论文正式发表出版的,提交正式发表出版物原件;创业实践活动要求有经营业绩和相关证明材料;其他各项活动必须具备支撑取得学分的相关证明、证书材料等。

四、学分认定管理

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公室,由招生就业处(创业学院)、教务处、科技处、学生处(团委)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相关人员组成。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后,应在教务处备案。

每学期末前,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《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》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、复印件,交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初审。初审完毕后,二级学院将材料汇总提交管理办公室相关部门复审。复审后,统一进行公示,公示无异议,经院领导审批,将学生获得学分计入成绩档案。

学生获得的创新创业实践学分可替换选修课学分,获得学分项目成绩视为良好及以上等级。

各二级学院要加强管理和指导,严格把关,严禁虚报、假报,一经查出,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之前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;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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